贵州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1. 贵州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2. 2021贵州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贵州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种猪存栏 100 头以下,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下,肉禽年出栏 10000 只以下,蛋禽年存栏 10000 只以下,奶牛年存栏 50 头以下,肉牛年出栏 100 头以下,羊年出栏 500 只以下,兔年出栏 5000 只以下。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一个养殖场内,由多个养殖户共同饲养畜禽,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要求组织生产。畜禽养殖规模要达到以下标准:种猪存栏 100 头以上,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禽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蛋禽年存栏 10000 只以上,奶牛年存栏 5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100 头以上,羊年出栏 500 只以上,兔年出栏 5000 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是指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其中之一的:种猪存栏 100 头以上不满 500 头的,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不满 10000 头的,肉禽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标准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在贵州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符合国家或贵州省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的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生态环境良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集团:是指由多个畜禽养殖场组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养殖规模要达到以下标准:种猪存栏 500 头以上,生猪年出栏 10000 头以上,肉禽年出栏 100000 只以上,蛋禽年存栏 100000 只以上,奶牛年存栏 5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1000 头以上,羊年出栏 2000 只以上,兔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

贵州畜牧养殖场备案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羊,年长存栏100头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2021贵州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种类统一,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取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备案应提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标识代码由10位数组成,前6位数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数为顺序号,养殖场的顺序号从0001-5000,养殖小区的顺序号从5001-9999。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