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羊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1. 养殖场拆迁有补偿吗

养殖场拆迁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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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补偿的!拆迁补偿分为几部分,一是对地的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最低是建筑成本价,三是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是合理的搬迁费用。

因此养殖场拆迁还要进一步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和集体土地上的养殖场,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补偿是高于集体土地上的养殖场补偿。

因此养殖场拆迁还要进一步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和集体土地上的养殖场,国有土地上的养殖场补偿是高于集体土地上的养殖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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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补偿一般有牲畜圈舍等养殖场建筑物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的地区对于养殖户还有一定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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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以农民朋友关心的农村养殖场为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为了提高农村的环境水平,实现美丽乡村建设,2016年10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受禁养政策的影响,大量养殖场面临拆迁问题,养殖场一旦拆迁,对养殖户们的生活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如何保证养殖场被拆之后原有的生活呢?下面来给你解释一下养殖场拆迁补偿的问题。

1、有没有补偿?

并不是所有养殖场都能获得补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财产被征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所以,如果你手中是合法建设、经营的养殖场,毫无疑问,遇到拆迁是有权获得拆迁补偿的。

一般而言,合法养殖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养殖场建设使用的土地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不在禁养区内。二是养殖场的建设取得了相关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是养殖场是合法经营的,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手续等。

一般而言,合法养殖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养殖场建设使用的土地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不在禁养区内。二是养殖场的建设取得了相关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是养殖场是合法经营的,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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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么补偿?

各地出台了养殖场拆迁工作指南等文件可以参考,尤其对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的文件,并拨了专门财政预算予以支持。如天津市宁河区生猪拆迁补偿包括: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最低是重建成本价)、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对于养殖户自行处置存栏生猪,政府按照存栏生猪不同阶段每头猪给予一定补贴。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果您遇到了养殖场拆迁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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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养殖场拆迁肯定是有补偿的,这个您不用担心,补偿一般包括清退生猪、停产停业、附属设施、土地补偿等一系列的补偿事宜,具体补偿标准要看当地的补偿方案。我们专注于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维权,有什么问题您可以及时联系我们。

谢谢邀请:

养殖场补偿,需区分多种情况处理,不是所有的养殖场按法律规定足额计算后,都能得到补偿款物。具体如下:

一、建设养殖场用地时间合法性:

(一)2007年12月31日24时前,在农业耕作区的农用地内投资建设的养殖场,无《城乡建设规划用地定点许可证》者,不追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违法用地处罚责任。

(二)2007年12月31日24时前,在农业耕作区的农用地内投资建设的养殖场,获得《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许可证》者,依法获得足额补偿。

(三)2007年12月31日24时前,在农业耕作区的农用地内投资建设的养殖场,无《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许可证》者,依法补交相关税收行政规费后,获得足额补偿。(注:当时,全国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鼓励农业养殖、种植生产,部份养殖场未办证先开工建设)。

(四)2008年1月1日零时起,在农业耕作区的农用地内投资建设的养殖场,无《城乡建设规划用地定点许可证》者,依法追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用地处罚责任。具体措施:

1、限期关闭停产,损失责任自负。适用范围:没有落实治理环境污染配套设施建设,养殖期间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者。

2、限期关闭停产,损失适当补偿。适用范围:养殖场用地不符合当时的农用地生产布局,也不符合新城乡规划用地布局,不得补办养殖许可,落实治理环境污染配套设施建设,养殖期间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五)2008年1月1日零时起,在农业耕作区的农用地内投资建设的养殖场,已获得《城乡建设规划用地定点许可证》者,依法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1、移地搬迁另建场,足额补偿。适用范围:养殖场用地符合当时的城乡规划农用地生产布局,办理有养殖许可,落实治理环境污染配套设施建设,养殖期间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者。但不符合新城乡规划用地布局,需移地重建,经营业主要求继续经营者。

2、货币补偿,退出经营。适用范围:养殖场用地符合当时的城乡规划农用地生产布局,办理有养殖许可,落实治理环境污染配套设施建设,养殖期间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者。但不符合新城乡规划用地布局,需移地重建,经营业主自愿退出经营者。

二、明知养殖场用地已经规划为城乡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仍非法投资搭盖养殖场临时设施。

不予补偿。

1、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2、逾期,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队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另支付被执行费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