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罚百万,泸沽湖保护全面升级,《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有哪些亮点

开山罚百万,泸沽湖保护全面升级,《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有哪些亮点?

近日,《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对泸沽湖的保护将由《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县级法规,上升为市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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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泸沽湖一半在云南宁蒗县,一半在四川盐源县,绝美的自然风光与多彩的民族风情吸引着大量海内外游客。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旅游区、省级重要湿地,等等,它拥有多重耀眼的桂冠。

随着时代发展,实施20多年的《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早已难以适应保护工作的需求。

因此,《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应运而生。但由于"一湖跨两省"、"一湖两标准"、多重身份交织等复杂原因,该《条例》草案委托云南省法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起草,是云南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

《条例》明确,泸沽湖水质按照Ⅰ类水标准保护。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条例》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在湖内游泳;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明确禁止的12项行为。